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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

湖北工程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录取

第七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

第九条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来确定是否录取。

第十一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第一志愿报考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四条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投档线时,按高考投档成绩的40%和校考专业成绩(没有校考的省份为省专业统考成绩)的60%合计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工业设计、广告学(广告设计与制作方向)专业的考生在专业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舞蹈学专业在取得专业合格证、文化分达到省定本科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国际合作办学主要面向湖北省招生,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二)。

第十六条考生体检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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