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史
1.先秦:战国时期的著名法家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子。主张“以法为本”治国,法治的对象是广大臣民,除国君外,不论贵贱,一律要受法律约束,“法不阿贵”。商鞅变法法令中包含连坐法,其严刑峻法对后世有消极影响。
2.秦汉至隋唐:《秦律》集中体现和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田律》部分还具有环境保护意识。秦与隋都实行严刑峻法。北宋初规定地方司法人员改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这就把地方的司法权收归了中央。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改革科举制度,设明法科,专考律令、断案等。
3.明清:《大明律》的特点——①增加经济立法(反映明代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高);②主张分等量刑(皇族大臣有特权;百姓不满受极刑);③严法整顿吏治(重典治国:首创廷杖制度;剥皮实草—警示继任)。明末清初进步思想家黄宗羲,主张以“法治”代替“人治”(地主阶级的有识之士反封建思想的一种体现)。
(二)中国近现代史
1.农民阶级:《资政新篇》明确提出依法治国。
2.资产阶级:
(1)维新派虽提出定宪法主张,但在百日维新法令中却没有得到体现。
(2)革命派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是主权属民、民族平等、国民自由、国民有选举被选举权、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目的是限制袁世凯独裁,维护共和制度;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意义是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3.大地主大买办阶级: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改内阁制为总统制;修改大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可以无限期连任,实质上是逐步破坏民主共和制度。
4.无产阶级:
(1)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制定宪法大纲。
(2)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为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有临时宪法性质。
(3)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特点是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意义是使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被彻底废除,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含内容是两规定两体现,也就是规定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主义国家,规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评价是它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总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保证,可想象为肯定地位、回顾过去、展望未来)。
(5)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内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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