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在4月30日前结束,由县(区)招考委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有疑义的,可申请在体检医院复检。
江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终检时间为6月10-12日。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和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报考军事(国防生)、武警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招办协调组织的军检。符合军检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自行前往军检现场领取军检表,参加军检。军检工作安排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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