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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奖励资助

山东经济学院“313成才工程”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挖掘和培养学生特长,激励学生奋发成才,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使学校成为学生生活的家园、精神的乐园、成才的摇篮,决定实施 “313成才工程”。

一、“313成才工程”的主要内容

“313成才工程”,即“三保一奖三嫁接”,由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嫁接机制构成。

“三保”即保障机制。贷款保学费、助学保饭碗、补助保重点,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奖”即激励机制。通过转变观念、增加奖项、扩大比例、改变办法、四育并举、挖掘潜能、重视诚信,激发学生成才的内在动力,激励学生成才。

“三嫁接”即嫁接机制。校内不同专业之间的嫁接,与国内有关高校相关专业之间的嫁接,与国际有关高校相关专业之间的嫁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全球化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二、“313成才工程”的实施措施

贷款保学费。学校向银行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保证金,争取银行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保证经济困难学生缴得起学费。贷款比例按每生5000元计,占学生总数的5%左右。贷款按《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助学保饭碗。学校通过增加勤工助学岗位,提高勤工助学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所得保证基本生活。按学生总数15%的比例提供岗位报酬,每人每月100-120元,绝大部分为100元。勤工助学按《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补助保重点。学校通过临时困难补助,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突发性的特殊困难。以基数5000元加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划拨到各院系部,财务处负责审核发放。该经费可用于学生活动和管理。

奖励。设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团员奖、优秀团干部奖、先进班集体奖、先进团支部奖、创新奖、优秀毕业生奖、其他社会奖学金等奖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受奖面由30%扩大到40%,由三个等级变为两个等级。以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按《山东经济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校内嫁接。设立九个本科专业为辅修第二专业,实行双专业制。凡在校本科生修完一年级课程,成绩合格者均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通过考试方式择优录取。完成辅修第二专业者,可拿到双专业毕业证书。

跨校嫁接。与国内有关高校建立联合培养协作关系,互认学分,共同培养学生,增加学生的“第二校园学习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访学”学生采取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跨国嫁接。学校与有关国家高校联合培养学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到国外学习一个时期,学校承认学分,或联合培养本科生、硕士生等。通过跨国嫁接,使学生开阔眼界,增加阅历,提高素质。

三、“313成才工程”的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各院系部要认真做好“313成才工程”的实施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组织落实。学校有关处室要做好宏观协调工作。

2、经费保障。学校争取银行每年按每生250元左右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每年按每生120元提取勤工助学基金,每年按每生60元提取临时困难补助基金和学生活动管理经费,每年按每生200元提取优秀学生奖学金基金,每年按每生100元提取学生工作处和团委经费。该项经费从学生学费中提取。

3、舆论宣传。“313成才工程”贯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的自由的发展的理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根本宗旨,三种机制相互联系,从物质层面、精神层面和科学培养层面构筑了人才培养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每一位学生了解“313成才工程”的指导思想、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要做到客观公正,为促进学生成才起到强有力地推进作用。

四、本意见自2004--2005学年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立自强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和《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一、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要在学生中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让学生明了信用是当代大学生的立身之本。通过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诚信形象。使“人人知诚信,人人守诚信”深入人心。建立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诚信评价等级和学生的评优评奖直接挂钩。

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1、借款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向所在院部提出贷款申请,经院部同意后,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调查表1-3》,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籍卡、学生证复印件;
(2)父母(或配偶)出具的同意贷款证明书及父母(或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借款人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加盖公章);
(4)贷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见证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复印件等;
(5)教师和学生见证人核实借款人的情况后,如实完整填写《调查表》中有关见证人一栏的内容,签署意见,加盖私章。
2、院部审核后加盖院部公章,并提供学生的成绩证明,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查;
3、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由贷款银行审批;
4、贷款银行进行初审,合格者签署贷款合同,填写贷款凭证;
5、贷款银行在批准贷款的申请表上加盖公、私章,连同批准发放贷款学生的名单通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6、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公布贷款审批合格学生名单;
7、学费、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8、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确认;
9、毕业后,贷款学生按规定还款还息。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1. 学生向院部提出申请。
2. 经院部调查核实、调控后,按照“313成才工程”要求的比例,确定贷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一览表》,将上述表格电子版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学校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持学校出具的有关证明,在假期回生源地农信社办理贷款手续。

三、担保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个人信用贷款,大学生以自己身份、人格和信誉为担保,即可获得助学贷款,但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某些院校的部分大学生不能按时还款还息,影响贷款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为帮助学生争取国家助学贷款,经我校和贷款银行协商,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在合同中注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条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由家庭成员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四、贷后管理:

1、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利息,还息情况纳入本人诚信评价体系。
2、所有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应当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贷款的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3、对于申请贷款的学生,学校有责任向银行提供其毕业后的去向,借款学生须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4、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因各种原因如毕业(离校)或变更工作单位,须及时将其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最新通讯方式(电话、电子邮箱、邮编、通讯地址等)通知贷款银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毕业后,因为没有落实工作单位或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力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要及时向贷款银行、学校说明原因,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协助解决,以维护母校声誉。
6、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又未说明原因,取得贷款银行同意,或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其变动后的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的变化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法律责任。并在学历查询认证网的证书上注明其违约情况和欠款金额,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五、注意事项

(一)一年级和毕业年级严格控制国家助学贷款人数;
(二)国家助学贷款只用于解决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六、本细则自2004-2005学年起实施。

七、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山东经济学院学生资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兼顾学生个人利益和学校发展,形成长效的保障机制,确保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以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为主体,以政府和社会帮扶为辅的保障机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资助范围

具有山东经济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生活节俭,无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喝酒等)。

第四条 资助类别

(一)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通过向银行提供风险保证金,协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取国家助学贷款,保证他们按时缴纳学费。贷款按《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二) 勤工助学。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适当提高劳动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实现自助。勤工助学按《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三) 临时困难补助。由各院系部负责落实,用于解决学生突发的特殊困难,财务处审核发放,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 济南市人民政府优秀特困生奖学金的评选按照省委高校工委文件执行。

第五条 资助程序

(一)学生经济状况调查。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1月底完成。
(二)学生要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填写调查表;班委会和团支部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写出鉴定意见,并在班级公布,接受监督。
(三)各院系部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其比例为:特困生一般不超过10%,困难生不超过10%。
(四)学生工作处、团委汇总审核,统一建立特困生、困难生档案。
(五)学生工作处和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工作,各院系部具体落实,资助结果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备案。

第六条 各种资助应全盘考虑,使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受到相应资助。受助信息纳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接受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04-2005学年起执行。鲁经院政学字[1998]14号、鲁经院政学字[1995]8号和鲁经院政学字[1995]9号文件停止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山东经济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建立更加完善的大学生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努力实践、开拓创新、展现个性、展示特长、发挥优势、争先创优,树立起人人可以成才,人人可以得奖的新观念,浓厚校园文化,优化校风、学风,实现学校的培养目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及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山东经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优秀团员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团干部奖、先进班集体奖、先进团支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其他社会奖学金等。

第五条 奖励的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表扬和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学校对本、专科学生实行以下奖励制度: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两个等级。一等奖按学生人数10%的比例评定,400元/学期.人;二等奖按学生人数30%比例评定,200元/学期.人。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每生65元由院系部管理使用,用于毕业生毕业、就业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2、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励基金。按照毕业生人数的10%的比例评选优秀毕业生,其中5%为省级优秀毕业生,5%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分别获得400元和200元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 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每个奖项原则上每班各一名(各院系部可调控),按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每年评选一次,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秀团员奖、优秀团干部奖:优秀团员占全校团员总数的3%,优秀团干部占全校团支委以上学生干部的10%,每年评选一次,颁发荣誉证书。
(五) 先进班集体奖、先进团支部奖:均按全校学生班级总数10%的比例确定,每年评选一次,获奖班级或团支部奖励500元。
(六) 社会奖学金: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励基金,学校成立社会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奖励的人数及金额,在充分尊重设奖方意愿的基础上,由学校与设奖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在校级以上先优评选中被评为先优的集体和个人或在校级以上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比赛中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予以通报表彰、表扬;奖励纳入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管理。

第八条 在各级各类比赛、评比中获奖的学生个人或获奖集体的成员,学校均给予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具体办法按《山东经济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例未包括但需要奖励的,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4-2005学年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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