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厦学院录取规则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2009年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下志愿等同。不设志愿分数级差。
第八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九条:往届生的录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我院招生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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