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山东大学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山东大学招生(教育拓展)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教育拓展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和教育拓展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山东大学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1-8836434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稳定规模、提高质量、突出优势、办出特色的原-则,确定2011年本科生招生计划为10000人(其中威海分校3500人)。
第十五条 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和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艺术类、体育类等类型。
第十六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分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
第十七条 山东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当地公布招生计划120%的比例、第一学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原则上按不超过105%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九条 山东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山东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统一录取时,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不拒绝招收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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