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各地高招不得出台降标准录取政策

所属专题:2014年高考政策  来源:    要点:降标录取政策  
编辑点评: 教育部近日发布通知,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出台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考生、收取与招生挂钩费用等违规性地方政策。教育部将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教育部近日下发通知,对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通知指出,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出台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考生、收取与招生挂钩费用等违规性地方政策。教育部表示,将在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有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及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指出,各地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不得出台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考生、收取与招生挂钩费用等违规性地方政策,不得擅自扩大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及规定的项目范围。

通知要求,2014年各地要重点加强对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公示。还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并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配套政策。

通知提出,要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高校、中学,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还将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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