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高考,享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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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点评: 湖北出了一些列关于流动人口的新规定,其中就有涉及到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中考,高考的新规定。新规规定:随迁子女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并有权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享受居民待遇。

再过3个月,在鄂的流动人口将有法律保障其子女就地参加中考、高考,并享受住房、医疗、政治等多项“市民待遇”。昨日,《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据了解,2011年我省流动人口接近1200万人,其中流入人口首次突破400万。
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高考
由于户籍限制,大量跟随父母生活在异地的农民工子女,到了中考、高考年龄,不得不回原籍参加考试,造成交通、生活、学习等诸多不便。
针对该社会问题,《条例》规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相关政策。
《条例》还明确,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有权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平等对待。
流动人口可申请公租房
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多数经济困难、居住条件差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商品住房。
相关部门应将流动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支持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面向流动人口的集体宿舍。
此外,我省将为流动人口办居住证,作为其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
根据《条例》,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七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免费申报居住登记。持有居住证者,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并申请。
房东要报告租房信息
房东要注意了,按照《条例》,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的,不仅要签合同,还要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
如果房屋出租人未依法报告承租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办理下列事务:申请参加居住地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机动车驾驶执照;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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