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民族学专业面向新疆区内招收“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就业培养计划”考生,具体报考办法及要求参照新疆文化厅有关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信息与计算科学(民考民)专业只招收藏语答卷,且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降分不得低于我校当年在其省区本科最低录取线下80分(不含民族照顾分)。
第二十六条: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招生类型的招生、培养及就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教学【2012】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部分院系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施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年至两年后学生将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入学成绩、本人志愿和在校学习成绩进入不同的专业培养。
第二十九条:港澳台考生报考我校的,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台湾学测成绩达顶标级和前标级学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三十条:我校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文史类各专业5000~6000元/年不等;理工类各专业5300元/年;艺术类各专业8000~10000元/年;预科班4800元/年。
部分专业免收学费:民族语类专业(不含“中韩经贸翻译”、“蒙汉双语”方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专业、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就业培养计划。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通报教育部及省级招办查究,违法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艺体类专业的《招生章程》已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由我校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932902 6893392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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