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投档后以实际考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针对江苏考生的录取原则为:进档后“先分数后等级”,并要求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为2B、必测为4C。针对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模式。
第二十三条 录取最终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也将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四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未按期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的学生,将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 费:外语类本科5000元/年人、非外语类本科4200元/年人。(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批复为准)
住宿费:住宿费及住宿安排以录取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现行参考标准:
校内普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750元/年人;
校内7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人;
校外大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 资助政策: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设立绿色通道,确保每一名学生顺利入学,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期间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学生在学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等多种奖学补助。对确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酌情给予减免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招办电话:010-65778007;
招办传真:010-65778007;
招办邮箱:ewzs@bisu.edu.cn。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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