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招生经费
第七十二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七十三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七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监考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适当的经费补助。经费困难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请求给予专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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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以“挖坑”录取剥夺学生高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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