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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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以“挖坑”录取剥夺学生高考权利
以免费参观为名诱导学生报名,催促他们在自主招生报名表上签字,面试中直接给答案,不告知相关招考政策……这样的“挖坑”录取,何尝不是对学生高考权益的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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