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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