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6.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7.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88.篡改其他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 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并将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点击查看2015年高考考后特别策划专题,阅读更多相关文章!
-
岂能以“挖坑”录取剥夺学生高考权利
以免费参观为名诱导学生报名,催促他们在自主招生报名表上签字,面试中直接给答案,不告知相关招考政策……这样的“挖坑”录取,何尝不是对学生高考权益的攫夺?
- 教育部:今年高考保留6项加分 最高只能加5分
- 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应届"三校生"录取工作结束
- 全国各省市2013年高考招生政策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