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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录取规则

第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不含“混合平行志愿”)中,在辽宁省,投档比例确定为102%,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全部录取;其他省区,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全部录取。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条 大连海事大学在各省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按考生的高考“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录取,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第三条 大连海事大学在北京市生源充足的条件下接收非航海类专业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与非第一志愿各专业在北京市招生计划各为1:1。
第四条 我校对于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予以承认,只接收投档分数达到当地一本分数线的考生。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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