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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

湖南大学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投档到我校,按其高考实际分数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语文、数学(文)、数学(理)、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考试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且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按照优秀科目安排到相关专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内容明确规定外,考生进档后的排序方法采用等级级差法,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等级,分别加上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专业安排参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除国防生外,学校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按照国家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考我校英语和日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对于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不需加试徒手画。

第二十九条 获得自主选拔录取候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专业志愿须填报报考专业。

A类:高考投档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报考专业予以录取。

B类:经学校专家组认定为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学校将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的申请,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录取。此类考生资格需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华侨、港澳台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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