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高考院校库 > 东北大学 > 录取规则
东北大学

东北大学录取规则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五条东北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六条学校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含“混合平行”)投档的省市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一般不超过105%。平行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七条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江苏省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高考文化总分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八条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对于调剂录取到学费较高的生物医学工程、软件工程、信息安全、数字媒体技术专业的考生,我校将电话征求意见,在考生同意调剂的情况下调剂录取。录取时无法联系上考生视为自行放弃调剂到此类专业的资格。

第九条当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调取征集志愿)考生档案。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原则上须达到第一志愿(平行志愿)的投档线。对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学校将调整招生计划到其他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我校在北京招收理工类二志愿考生,招生计划为20人左右,招生专业为软件工程、信息安全、数字媒体技术、生物医学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要求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在北京理工类一志愿的提档线。

第十条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降分条件,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分专业录取时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

第十二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和因生源不足而调减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

第十三条我校部分招生专业教学时对外语语种和性别有要求,考生可查阅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江苏考生非艺术类理科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科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AB,必测为4C1合格。

第十五条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办法见《东北大学2013年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体育类专业招生时在投档考生中按照录取基准分从高到低录取,其中辽宁省的录取基准分=高考文化课总分/5+专业测试成绩,其它省的录取基准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专业测试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基准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东北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取得我校体育加试合格证。

第十七条国防生、定向就业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和贫困定向专项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在入学前须与定向就业单位和学校共同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书;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在入学时须与部队驻校机构签署协议,不签署协议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东北大学招生网(www.neuzs.com)查询。

辽宁地区其它大学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