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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三、录取原则

7、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小于、等于20分的政策性加分;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校一律认作20分。

8、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录取时不设级差分,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普通类专业安排专业时的专业级差分为2、1、1、0、0。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科考生参考语文、外语高考成绩,理科考生参考外语、数学两门科目的高考成绩。

9、专业调剂:在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如果按上述第8款规定的方法不能被录入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在志愿表中选择“专业服从调剂”的, 将被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能被录入他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在志愿表中选择“不服从调剂”,将被退档。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 见。

10、在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都会被录取。

1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批次,在我校投档分数线上且被投档进入我校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都会被录取。

12、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中俄语专业只招收俄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考虑到我校各专业均有双语教学、相关课程使用英语原版教材的实际情况,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13、通过我校考核并获得我校加分优惠的考生,档案被第一志愿投档到我校后,我校将

依据承诺给予加分后进行专业录取。

14、对于设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按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科目要求,依据第7、8、9款进行录取。

15、如果各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人数少于我校的招生计划数,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省级高招 办可按第二志愿考生成绩不低于已投档第一志愿考生平均分,并且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 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我校不接受征求志愿考生。

16、体育类专业要求任何一眼裸眼视力4.4以上(含4.4),无色弱、色盲等缺陷;播音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其他专业体 检标准按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指导意见执行。由于身材过于矮小、残疾、身体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的学生,毕业后当教师可能会遇到困难,这些学生应慎重考虑是 否报考师范专业。

17、在上海提前批免费师范专业录取中,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两个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进行调剂录取。

18、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普通类本科专业的资格要求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对选测每门成绩达到A+的,给予投档分加2分优惠进入专业录取; 专业安排原则按第8条执行。自主选拔录取对象、艺术特长生的资格要求等同普通类专业的资格要求。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是7门必测科目D级不超过三门(技术科 目不合格视为D级)。

19、经我校考核认定获得我校2013年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经省级招办和教育部公示备案后,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自主招生政策和我校给学生本人的承诺进行录取。

20、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方法按我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在计算合成分时,采用标准分的省(市、自治区)以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高考成绩计算合成分。

21、经我校艺术团考核合格获得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的录取,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艺术特长生的录取政策和我校给艺术特长生的通知书中公布的原则执行。

22、经我校体育与健康学院考核合格并获得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资格的考生的录取,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政策执行。

23、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方法:上海考生按已公布的《2013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执行,其他省市考生一律以录取系统中显示的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4、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本科毕业后到定向就业单位就业的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取消录取资格;定向西藏就业的本科生入校后必须与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否则学校可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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