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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

第十一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不考虑照顾对象加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 
对于内蒙古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照顾对象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不加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在北京市录取高分的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3%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的招生录取,按照《北京工业大学2013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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