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中山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1545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一号,邮政编码:528402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习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我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述、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我院本科层次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B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本科第三批,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投档比例: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投档,我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美术类的投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对院校级差无要求。
第二十条院校志愿处理办法: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院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若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院校志愿次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专业志愿处理办法:
按分数清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并结合专业要求录取,即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