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高考意外,我们需要哪种“救济机制”【熊丙奇博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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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点评: 熊丙奇著名教育学者,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编审,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对我国的教育制度研究的很透,也通解各国良好的教育制度。为多家杂志专栏作者,他对教育的看法深刻且客观,沪江高考资源网转载了熊丙奇博士的一些优秀博文和大家分享!

熊丙奇

熊丙奇:著名教育学者,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编审,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对我国的教育制度研究的很透,也通解各国良好的教育制度。为多家杂志专栏作者。

 
面对高考意外,我们需要哪种“救济机制”
 

据新华社报道,厦门快速公交惨案,发生火灾的公交车上有15名参加高职单招的高考学生,其中有8名死亡,7名受伤。厦门市教育局领导表态称,受伤的7名考生,将按照考生第一天考试的成绩和平时在校成绩,安排到相应高校就读。

教育部门显然是为了体现对受伤学生的关爱,也让这几名受伤考生及其家长稍感安慰,可是,这也让不少人感到不安,难道受伤的考生错过了高考,没有完成高考,也能被高校录取?教育部门是按怎样的规定采取这样的“补救措施”的?

查阅目前的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找不到任何依据。而教育部门之所以可以“安排”考生到相关高校就读,或有两方面因素。一是这些学生报考的是高职院校,相对来说,当前高职院校的招生并不太受社会关注,甚至有的高职院校已经面临生源危机,这为教育部门“安排”提供了“便利条件”,而如果这些学生报考的是本科院校,甚至按平时成绩有希望进一本,当地教育部门就可能难以安排。不要说现在“安排”入高职,都引起议论纷纷,如果安排进本科、一本甚至名校,那肯定会引来轩然大波。——虽然受伤学生的高考命运值得关注,但不能伤害其他考生的利益。

二是教育部门可以直接影响高校的录取。按理,录不录取一名考生,这应该由学校自主决定,可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教育部门是可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要求”高校招生某名考生,由此顺利把考生安排到某高校。沿着这样的逻辑,大家不由得怀疑,还有没有“特殊”的考生,是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高校的呢?

这是公众最为担忧之处。近年来,高考录取中的“潜规则”不时曝光,教育部多年前就推进“阳光高考”,可还是出现冒名顶替上大学、违规“点招”等招生丑闻。公众一直怀疑是行政之手干涉高校的招生,制造了权势交易、权钱交易。而厦门教育部门这次“爱心”行为,从一个侧面坐实了行政部门确实是可以干涉招生的。不然,他们怎么做到“安排”学生到高校就读呢?

有一些舆论在反思怎样针对高考突发意外,设立“救济机制”,既保障受意外伤害者的权利,又不影响高考公平。以笔者之见,最好的“救济机制”,就是行政部门退出招生、录取,把考试组织权交给社会专业机构,把招生自主权交给高校,把考试选择权交给学生,实行“多次考试,多次录取”。如果我国的入学考试,能一年举行多次,每次考试成绩都有效,考生可以这一成绩去自主申请大学,大学独立进行录取,考生可以拿到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再作选择,那么,社会的高考焦虑会大为缓解,遭遇意外的考生,很快在一年内就可以再次考试,并以这一考试成绩去申请大学,大学在录取过程中,会结合其考试成绩、中学学业成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录取。

很多人担心这样的考试、招生会带来不公平。其实,推进考生和学生双向选择的自主招生,只会扩大公平,因为在这一考试和招生过程中,行政力量退出,不能干涉学校的招生和办学,而考生拥有选择考试、选择学校的权利,这就等于拥有了监督权和评价权,建立考试和教育的市场竞争机制,考试组织者必须尊重考生的权益,学校办学也必须改变办学理念,用教育服务和教育质量来吸引生源。一个简单的问题是:是权力集中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会制造招生腐败,还是把权利交给受教育者,让他们可以监督学校、评价学校,会遏制腐败?

我国于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已经明确了这样的改革思路,可遗憾的是,这一纲要颁布三年后,我国教育主管部门迟迟不愿意按这一思路推进高考改革,还是坚持实行按计划集中录取制度,这使整个社会存在严重的高考焦虑,而有的人则已用行动作出“选择”,今年100万的学生弃考,就是一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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