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业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    要点:高校招生章程  
编辑点评: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总则、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组织机构、招生专业、人数和收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录取规则、附则,联系电话、网址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工业学院(英文全称: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五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99号

第六条 学校概况:学校分为东、西两个校区,占地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7.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718万元,图书105万册, 全日制在校生(含留学生)9000余人。现有教职工1011名,其中专任教师525名,教授108名、副教授93名,博士15名、硕士190名,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0名,学科带头人13名。是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首批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院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本科学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20%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基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基准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史类专业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男女比例要求,采矿工程、安全技术管理、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因行业限制只招收男生,其余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学校不组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课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办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课和文化课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来源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征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且对加分和降分投档的考生与正常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招收的艺术类专业学生需进行专业课测试,承认各省(区、市)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如不组织统考或联考的省份,则承认该省其他院校专业课加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帮助;学校可为部分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帮助;学校还为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脱贫,提供远程、近程科技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设清真餐厅,欢迎伊斯兰民族考生报考我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工业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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