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来源:    要点:高校招生章程  
编辑点评: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总则、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组织机构、招生专业、人数和收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录取规则、附则,联系电话、网址等。

一、学院全称: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原伊犁师范学院奎屯校区)

二、学院代码:14417

三、办学性质: 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四、校 址: 新疆奎屯市北京西路62号

五、学院概况:

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布局调整的需要,2012年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独立设置的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自1974年6月成立的农七师师范学校起,历经奎屯师范学校、伊犁州奎屯师范学院、伊犁州教师进修学院、伊犁教育学院、伊犁师范学院奎屯校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先后培养各类学生30000余名,为新疆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曾先后获得“全国民族教育先进集体”、“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先进学校”、“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自治区教育系统“民主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奎屯市、伊犁州“精神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院位于奎屯市北京西路62号,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较为完备,占地1142.8亩,校舍建筑总面积13万平方米,图书藏量30万册,教学用计算机406台,语音教室144座。现有教职工519人,专职教师330人,其中研究生学历教师76人,高级职称教师75人。全日制在校生4000多人,成人本专科近2000人。现设有46 个专科专业(其中师范类专业14个)。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师资队伍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了学院的基础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学生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就业能力不断提高。

学院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双证书”制度,着力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把学院办成一所办学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成效显著、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综合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为广大学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边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

六、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区、市)招生规定、政策、原则。所有专业原则上不限男女生比例。

2、体检标准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执行。

3、依考生报考的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4、对美术、音乐类考生,须取得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美术、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证。 舞蹈表演的考生须参加我院或其他院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加试并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表演艺术(阿依特斯艺术)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加试并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普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区、市)招生办与考试院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再按专业测试合格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七、录取结果公布:

考生通过我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八、学制,学费,住宿费:

学制三年。学费:理工、文理兼类专业:3300元/生/年,文史类专业:2900元/生/年,英语类专业:3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

九、奖、助、贷措施:

1、2012年我院在校学生获取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覆盖面达到80%,2013年随着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将有望继续提高。

2、学院设有奖学金,重奖品学兼优的学生

(1)高校国家奖学金:凡获得者每年8000元/学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凡获得者每年5000元/学年。

3、学院设立助学金、办理助学贷款、提供助学岗位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1)高校国家助学金:凡获得者每年:一等4000元/学年,二等3000元/学年,三等1000元/学年。

(2)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凡获得者每年:一等5000元/学年,二等3000元/学年,三等2000元/学年,四等1000元/学年。

(3)优秀学生奖学金:凡获得者每年:一等1500元/学年,二等800元/学年。

(4)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5)勤工助学: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十、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详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丛书《新疆招生与考试》第三册。

十一、就业及升学:

1、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2、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选拔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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