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Beijing,学校代码为11415。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100083。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首批设有研究生院并正进行“211工程”建设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四条 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中国地质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主要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的副书记任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办学条件等因素制定本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八条 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综合考虑各省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考生认可度、教育发展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准后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普通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通过规定的程序,可以免试入学。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测试,具体的测试时间和有关要求以2011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参照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按照考生投档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安排录取考生的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当考生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择优调剂录取至缺额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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