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专业(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在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按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将按缺额的招生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江苏省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专业志愿清。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加(降)分的进档考生,我校实行“加(降)分出档,裸分选专业”。
第十六条 湖南、湖北、山东和山西等四省份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校考入围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且原则上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语文成绩不低于100分,我校着重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重庆市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重庆市最低控制线,联考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我校按文化成绩占50%、专业成绩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着重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计算公式:综合成绩=文化成绩/750(文化成绩总分)×50+(联考成绩/联考总分)×50
第十八条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四川外语学院2011年保送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按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年)、校长奖学金(2000元/新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二等奖学金600元/年;三等奖学金400元/年;四等奖学金200元/年)和校友奖学金等。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生源地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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