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2121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1023号;邮政编码:510515
顺德校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岗大道33号;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学生,达到培养目标,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各专业一、二年级及专科专业一年级学生在顺德校区学习,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湖南长沙国防科技大学进行基础课程学习;之后回校本部学习。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所有本科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一批。专科专业录取批次为第三批A线(仅在广东省内招生)。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七条经济学、英语等三个本科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新生入学后,再由相关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学校所有专业(含方向)均招收理工类考生。其中中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法学、法学(卫生监督与管理)、经济学、应用心理学、英语、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市场营销(医药市场营销)等十个本科专业及护理专科专业同时招收文史类考生。
第二十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只从第一志愿(第一组志愿)填报南方医科大学的考生中录取。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志愿优先、专业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顺序录取。“志愿优先”: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投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专业优先”:对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前两个专业按照专业优先原则录取,即各专业先从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未录满的专业,再从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中按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对第一专业志愿填报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的考生,当其未被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录取,但高考总分达到所填报的第二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时,将视其第二专业志愿为第一专业志愿参加专业录取。“分数优先”:如果考生前二个专业志愿均未能被录取,将按其高考分数排序情况,优先满足高分考生后续专业志愿中最靠前的一个专业。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为: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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