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专业招生章程(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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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点评: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是中央部属高校,直属教育部,工信部共建,国家首批“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仔细研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2年本科专业招生章程,有利于考生把握其招生规则,从而制定适合自己的志愿。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以及我校的办学宗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701。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证书种类: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学校北校区地址:西安市太白南路2号(邮编:710071)
学校南校区地址:西安市西沣路兴隆段266号(邮编:710126)
学校网址:http://www.xidian.edu.cn
第四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是以信息与电子学科为主,工、理、管、文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直属教育部,是国家“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和“211工程”项目重点建设高校之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前身是1931年诞生于江西瑞金的中央军委无线电学校,是1959年中央批准的全国20所重点大学之一。学校现建设有南北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约270公顷,校舍建筑面积130多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575万册。学校现有各类在校生3万余人,其中博士研究生近1700人,硕士研究生8600余人,本科生近21000人。设有14个学院,现有2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覆盖6个二级学科)、1个国家二级重点学科,27个省部级重点学科,1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涵盖50个二级学科,2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涵盖101个二级学科。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2个本科专业。2006年教育部公布全国第二轮一级学科评估结果中,“信息与通信工程”学科全国排名第二,“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全国排名第六。建校以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已为国家培养了15万余名毕业生,近年来学校本科生与研究生的一次就业率始终保持在全国高校前列。
第五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微博)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定向就业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考试过程中各项政策和法规的落实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2012年招生计划为5200人。根据各省高考报名人数情况,兼顾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及各省生源质量,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学校按照不超过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满额时,不予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报考未满额,则按比例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择优录取。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学校采用投档成绩调取考生档案,在已调档的考生中,采用总分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排序后未能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则投档成绩降3分后按其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如仍未被录取,则不再降分,依次按其填报的后续专业志愿排序。如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安排其他未满额专业;如仍未能录取或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英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英语科目成绩仍相同,则按数学科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采用前述原则确定专业。
对于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选测AB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采用投档分调取考生档案,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英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二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非日语。
第十三条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学科竞赛奖的学生、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以及优秀体育运动员等特殊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标准与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加所得分数排序,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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