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合肥工业大学是一所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
第二条合肥工业大学创建于1945年,1960年被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1979年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合肥工业大学”校名。
第三条合肥工业大学现有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宣城校区。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坐落在安徽省合肥市,占地199.391万平方米;宣城校区坐落在安徽省宣城市区,占地面积为209万平方米。
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招生代码10359;宣城校区招生代码19359。
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合肥工业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近年来,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
第四条学校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含普通统招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指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责任约束,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录取期间成立主管副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部副部长、监察处长和招生办公室主任等任组员的招生领导小组,整体指挥、协调、监督录取工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补充规定;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本科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制定本科招生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新生录取和迎新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我校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每年的本科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2012年学校计划招收普通本科生7650名,其中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招生5050名,宣城校区招生2600名。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结合学校生源情况及国家的特殊要求,制定学校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各省(市、区)报考我校艺术加试的考生人数及成绩,分配艺术设计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安徽省生源情况,分配安徽省艺术设计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主管副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市、区)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为保证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质量,学校统筹规划,建立一支年富力强、廉洁奉公、业务熟练、相对稳定的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和责任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三条对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要求:
1.凡有直系亲属(子女)及兄弟姐妹当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者,不得参加该省(市、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2.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要参加上岗培训,凡不参加培训者取消其当年招生录取资格,由招生办公室从后备人员中遴选补充。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单,经招生办公室与纪检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第五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四严格”,即:严格高校本科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管理,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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