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大学
2、国标代码:10075
3、办学层次: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河北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大学
5、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河北大学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者授予河北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办学地址
1、校本部: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2、新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3、河北大学医学部校区: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342号;
4、河北大学质量技术监督学院校区:河北省保定市长城北大街498号;
5、河北大学工艺美术学院校区:河北省保定市瑞祥大街41号;
6、河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198号。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大学普通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招生
第五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其他高考科目以汉语文答卷成绩为准。
第七条部分本科专业按学科类别招生,基础课学习结束后,按照学校规定在相应学科类别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八条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章录取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以实际投档分数来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民武装学院学生日常需参加军事训练课程,要求报考考生身体健康,可适应军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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