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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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点评: 清华大学已成为一所具有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和医学等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大学。仔细研读2012年清华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有利于考生把握其招生规则,从而制定适合自己的志愿。

清华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清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清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清华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清华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清华大学招生规模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清华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往年计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清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清华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注:清华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清华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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