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西南科技大学,英文译名:Southwest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学校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以普通本科、硕士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教育。
第三条西南科技大学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四川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教育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的西部14所高校之一,是四川省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建设学校,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校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龙大道中段59号,现有两个校区:校本部、西山校区。
第四条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教育部“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西南科技大学的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
第七条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中心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就业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和监察处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就业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章招生计划、入学考核与考试、学制、毕业证书
第九条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学校或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一条我校本科专业中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余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实行学分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三年到六年(五年制专业为四到七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专科专业学生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西南科技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西南科技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对生源质量好的省区按规定可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区或批次中,西南科技大学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后,录取时按分数和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或录取满额时,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专业相关科目按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考察;理工类专业相关科目按外语、数学、综合的顺序考察)。
第十七条外语类专业优先招收外语考试为同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仅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是在思想政治、体检、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户口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如果相同,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文化课成绩也相同,则参考外语成绩,外语成绩高者择优录取。社会体育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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