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五条:我院2012年面向全国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计划及专业(方向)详见当地公布的招考信息。招生对象为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
第六条: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重庆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重庆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学院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进档后按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再考虑单科成绩、特长等其他因素;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学生志愿意向进行调整。不愿调整志愿且又无法满足专业志愿者退档,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学生。
第十一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各专业招生的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三条: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在学院网站上提供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收费标准 2012年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学费以重庆市物价局的规定为准(8000-9800元),住宿费按入学时学院安排实住公寓收费(1000-1200元)。
第五章 奖学金与助、贷学金
第十五条: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对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400元/年,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三等奖学金600元/年,四等奖学金400元/年。
第十六条:对优秀特困生可给予困难补助和优先安排其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已开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市,贫困学生可向当地的学生资助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金额6000元,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12年重庆交通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若与教育部或重庆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教育部或市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院地址:重庆双福新区学院大道7号
联系电话:023-85530111、85530333(传真)
学院网址:www.cqjky.com
邮 编:402247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重庆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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