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经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学费标准:本科普通类专业:10000元/年;本科艺术类专业:10000- 12000元/年;专科普通类专业:6800元-8800元/年;专科艺术类专业:7600元-8800元/年。学校住宿费标准:700元-1000元/年(8-6人间)。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专科前1年、本科前1.5年(外语类专业前2年)进入基础学院学习,在基础学院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等有关情况
1、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滨海奖助学金等,平均获得比例为30%左右。
2、学校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3、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校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打工,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4、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部同意,学校2012年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列有本科、专科(高职)统招计划,请有意报考我校的考生仔细查阅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填报我校。普通本、专科以外其他学习类型的招生简章详见青岛滨海学院招生网。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86728972,83150103,86729038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传 真:0532-86728555,86728000
网 址:http://zsbgs.qdbhu.edu.cn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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