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六、加分政策
2013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考虑到稳定和政策连续性,本市2013年高考加分政策不作调整,维持2012年高考加分政策。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七、特殊类型招生
(一)艺术类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二)保送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实施意见另行公布。各有关招生院校须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实施意见制定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八、专项招生
(一)继续实施“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为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审定的方案公布。
(二)继续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为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经教育部批准,2013年上海8所部属高校(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华大学)继续参加“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上海大学也继续在本市实施此项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招生考试工作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和有关批复精神进行。
(三)继续做好招收“免费师范生”改革工作
为选拔有志于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人格学识方面适合从教的优秀学生,华东师范大学继续在招收免费师范生中试行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上海师范大学继续进行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录取改革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自主公布。
上述(一)、(二)、(三)三种类型招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已经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及市教委的有关要求填报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继续做好“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经教育部同意,2013年本市继续实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以下简称“依法自主招生”)。2013年,本市共有33所院校开展“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3号)执行。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5月或6月的高考;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或6月的高考。
(五)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毕业生的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办法与2012年一致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2013年5月份举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全国统考,两者只能择一,不得兼选。
2.本市2013年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不能参加5月份的“三校生”高考,可参加6月份全国统考。
4.2013年5月份应届“三校毕业生”高考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六)关于2014年的春季招考
2014年春季招考办法另行公布。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地(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略)
2.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先
进
对
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 |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
3 |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10年以来 |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省、局证明 |
|
4 |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10年以来 |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地、市证明 |
|
竞
赛
优
胜
对
象 |
5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0名中的高三学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
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3名中的高三学生 |
|||||||
中学生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高三数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青少年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青少年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
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
|||||||
6 |
体育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2010年9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
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青少年组决赛、上海市学生运动会高中乙组决赛前六名)、全国和国际比赛前六名的考生。或获田径、游泳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
|
往届生 |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
||||||
|
|||||||
|
7 |
文艺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高三阶段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
||||||
高三阶段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8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9 |
烈士子女 |
考生 |
|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
10 |
少数民族 |
考生 |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
11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侨办 |
|
12 |
华侨子女 |
考生 |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
|
13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台联会 |
|
14 |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
考生 |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考生 |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5 |
因公伤残军人 |
考生 |
|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有关部门 |
|
16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
应届考生 |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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