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滞后放任“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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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点评: 为减少“马路杀手”的产生,近年来有关部门可谓煞费苦心。无纸化电脑答题、红外线桩考仪……然而,再精湛的科技仍须人来掌控,再严格的制度也要人来执行。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行为失范乃至失职,使看似无懈可击的考试制度形同虚设。
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飙车”行为日益猖獗,屡禁不止。一些报纸、电视等媒体,导向混乱,还将飙车爱好者请来做访谈节目,大谈飙车心得体验,笑说撞人等事故发生时的心情感受,视之为时尚。再加上一些影视节目的熏陶,罔顾他人死活的“飙车党”有增无减。
 
家住杭州“飙车”案发生地附近的一位居民说:“我家就住在最靠路边的那幢楼,夜里经常听到‘飙车’的声音,吵得我睡不着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之所以那么多网民关注胡斌的审判,反映出“飙车”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实民愤极大。杭州知名互联网论坛“19楼”曾在事发后第三天即5月9日发起一项“城市中超速飙车算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投票,5天内就有1442名注册网民参与投票,其中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为1425人,占98.82%,选择“交通肇事罪”为17人,占1.18%。网民“新鲜绿茶”说,“只有足够沉重的违法代价,才能使那些人不敢为所欲为。”
 
还有人举出四年前的一个判例,2005年5月,胡华在杭州盗窃窨井盖,还没有造成任何伤亡后果,杭州法院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三年半有期徒刑。而胡斌“飙车”后果如此严重,获刑却反而更轻。
 
在汹涌的舆论热潮中,司法部门尤其要头脑冷静,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严格依据法的精神,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作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正判决。但是在“立法”上,则一定要充分考虑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最大程度地体现民众意志。
 
多位专家指出,民意和司法实践的冲突,正凸显了法律滞后的现状。浙江警察学院客座教授、高级工程师宋晓春说,“飙车”行为属严重超速范畴,依法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如果要增加罪名,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修改或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否则必须尊重同一类案件在一定的时期、在一定的地域当中所体现的公平性、公正性。
有关专家呼吁,在相关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加强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
 
面对汽车时代频频发生的类似醉酒、超速驾驶导致的事故,解决的根本之道在哪里?司法界人士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别,只能期待通过上位法的修订,或者由最高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统一各地对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免造成社会的争议,尤其是强大的“民意审判”极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发生在杭州、南京、成都等多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中,肇事者之前都有违法记录。据了解,胡斌在此次事件之前就发生过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而张明宝三年来的交通违法记录约80次。
 
同济大学交通工程学博士生导师、城市交通专家杨东援说,这几起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交通事故给我们一个警示——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超速、醉酒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相关车主却往往没有在第一时间受到严惩和教育,只有酿成交通事故后才备受指责。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也认为,超速、闯红灯、酒后驾车等是对公共安全威胁最大的交通行为。现代城市交通网络中布满探头,技术手段完备,监控不成问题,但现在有十多次超速记录还可以在大街上“飙车”的案例说明,相关部门存在“执法真空期”。
 
受访专家提出,需要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传统处理方式,关口前移。世界上很多早已进入汽车时代的国家,对超速等违法行为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制约。比如一旦有交通违法记录,就会影响到个人信用记录、住房贷款、社会福利等一系列的待遇。有的人甚至因为有交通违法记录,找工作都被认为是“不可信任的人”而处处碰壁,难以获得“体面”的工作。
 
但也有专家指出,法制再健全,还得靠人来执行,关键还要不断提高司机、行人、执法者共同的“交通文明”素质。例如,在一些发达国家,司机大老远看到行人,肯定早早停下来,挥手示意请行人先行。形成这样的交通素养需要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也需要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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