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历史复习课:我国古代的农业和土地政策

 来源:沪江高考资源网    要点:高三历史复习  
编辑点评: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从本质上讲,都是私有制。

农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是构成封建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中国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实际是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


1、土地制度的演变:

(1)、奴隶社会:井田制形成于商,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土地国有制

(2)、封建社会:国有土地、地主土地和自耕农土地

A、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这种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2000多年,后期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中国长期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B、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不占主要地位。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主义中央集权制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C、土地国有制:屯田制、均田制(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隋唐两朝均采用)。

(3)、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2、对土地制度变革和调整的认识我国古代社会土地制度从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到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的演变,以及对不同土地制度的调整,实际上体现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

3、土地兼并:

(1)、表现:地主大量兼并和占有农民的土地。

(2)、中国封建社会各阶级解决土地兼并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A、地主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其措施主要是通过封建国家的权力来强行限制、禁止土地兼并。北魏至唐朝,国家掌握部份土地,实行“均田制”,保证农民获得部份土地,但并不触动贵族、官僚、地主土地,终究无法制止土地买卖和兼并;780年,唐实行“两税法”,实际上承认了贵族、官僚、地主对土地占有的合法性。

B、农民阶级:作为被统治阶级,主要是通过农民战争来猛烈冲击地主阶级统治,以实现土地的重新分配。农民迫使新建的地主阶级政权调整统治政策,承认土地变动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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