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2015年本科生招生章程(面向江苏考生)

所属专题:2015年高考考后特别策划  来源:    要点:2015高考招生简章  
编辑点评: 南京师范大学2015年高考招生简章已出炉,各位有志之士请加快行动了!该简章介绍了学校的概况、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详细请看以下内容!

南京师范大学2015年本科生招生章程(面向江苏考生)

序  言

南京师范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具有110多年的办学历史。作为一所百年老校,南京师范大学名家大师辈出,文化底蕴深厚。李瑞清、江谦、柳诒徵、郭秉文、李叔同、张士一、陶行知、陈鹤琴、吴贻芳、孟宪承、杨贤江、徐悲鸿、高觉敷、罗家伦、潘玉良、张大千、唐圭璋、傅抱石、陈邦杰、陈洪、吴作人、李旭旦、孙望等诸多蜚声海内外的专家学者曾在此主政或执教。目前更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在此潜心耕耘,著书立说,培育后学。

学校设有二级学院25个、独立学院2个。共有在职教职工3240人,其中正高级职称549人,副高级职称895人;专任教师1870人,学校拥有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教育部创新团队、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大批优质师资队伍。

学校目前拥有国家重点学科6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3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10个,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5个,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18个。学校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2个、二级学科授权点13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7个、二级学科授权点19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2个。学校学科门类齐全,已涉及哲、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艺等门类。7个学科在全国第三轮学科评估中进入全国前十,3个学科跻身ESI全球前1%。依托重点优势学科,学校建成一批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机构和社会服务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我校”)为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我校学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调整,则按新文件执行。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我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优录政策参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我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

第二章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六条  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英合作办学)专业外,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A,另一门达到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

报考我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英合作办学)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

第七条  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对符合选测、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和专业录取时英语单科成绩等要求的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组合为“A+A+”的,在其原始投档分上加3分;“A+A”的,加2分;“AA(A+B+ 或A+B)”的,加1分。

所有考生按加分后的排序分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若考生加分后的排序分相同,则按原始投档分的高低择优录取;若原始投档分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BB)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4A→3A1B→2A2B→3A1C→2A1B1C→2A2C→1A3B→1A2B1C→1A1B2C→1A3C→4B→3B1C→2B2C→1B3C→4C)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八条  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

第九条  我校自主招生、综合素质评价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及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或实施办法。

第三章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3门,同时还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或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我校组织的专业单独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达50分以上(含50分)。

江苏省美术类、音乐类统考全省排名前30名且报考相应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以及舞蹈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考生录取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对兼报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则录取时采用“分数清”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则录取时采用“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处理专业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音乐学(含师范、实验班<师范>)、音乐表演(该专业只招收在音乐统考中主试声乐的考生)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专业考试科目总分须在全省音乐专业统考前300名以内<含300名>),录取时以专业分排序,其中对报考音乐学(师范)、音乐学(实验班,师范)专业的考生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将根据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绘画(师范)、设计学类(不含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等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录取时以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而成的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产品设计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其中产品设计的专业分为美术统考得分和器皿造型设计科目的校考得分之和,且考生的美术统考得分须达180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根据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摄影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按各专业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四章  师范类专业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为弘扬我校教师教育的办学特色和优势,适应新时期教师人才培养需要,切实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和教师专业化水平,我校师范类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等10个专业由我校教师教育学院统一招生和管理,实行教师教育学院与各专业相关学院“共同培养、双向强化”的师范专业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章  身体健康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其它具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规定,如有与江苏省招生机构公布内容不同的,以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内容为准。

我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720759,网址:http://bkzs.njn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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