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来源:    要点:高校招生章程  
编辑点评: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总则、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组织机构、招生专业、人数和收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录取规则、附则,联系电话、网址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0995

第四条  办学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五条  院校地址: 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  邮编:831100

第六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七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创办于1959年。2006年,成为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之一。2012年,荣获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委。学院位于昌吉市,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18公里,交通十分便利,西部大开发后兴起及新疆跨越式发展新布局的龙头企业群分布周边,形成良好的校企合作及就业环境。学院占地3760亩。建有1.7万平方米图书信息大楼,有纸质图书82.43万册、电子图书达1411.92GB;建有信息中心和设备一流的校园网;建有1.4万平方米的实验实训大楼,56个实训室,25个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1238家校外实习、就业双基地。

学院开设54个专业。其中,种子生产与经营、畜牧兽医、机电一体化技术等8个专业为国家级重点专业,水利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11个专业为自治区级特色专业。建成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4门。

学院现有各类在校生万余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6个;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4人,全国农业职业教育名师4人,自治区教学能手2人,自治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带头人1人,自治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骨干教师1人。

学院设有专门的就业指导办、校企合作办、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为你提供专业服务。学院就业率已连续九年位居新疆高校前两名,2011、2012连续两年学院作为自治区教育厅推选高校参加全国就业工作50强评选。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2、负责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拟定年度各类招生专业设置意见,及时为各二院反馈专业设置信息。

4、负责有关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5、负责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的申报、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落实工作。

6、制定、上报和发布学院年度招生章程。

7、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生源组织工作。

8、负责建立学院招生网络系统,为学院的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9、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

10、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纪律,按招生原则和录取规则办事。

11、负责组织新生接待、专业调整及入校资格审查工作。

12、负责做好新生有关资料的整理,并移交有关处室。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英语类及中外合作专业则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4、对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的录取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直升专的录取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的收费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科专业:3300元/生·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生·年,英语类专业:3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生·年,中外合作班学费:13000元/生·年(在本院就读期间)。住宿费:600元/生·年或800元/生·年。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8项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苗永清奖学金2000元;“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000元、3000元、2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四等(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更有民语言预科一年免收学费、住宿费入学的优惠政策。同时,应征入伍的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还享受返还学费的资助政策。学院资助覆盖率达70%,并积极配合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贫困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同时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由我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事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十九条  我校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相关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七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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