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政策,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三条 我校依靠外语和旅游学科优势,培养包括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和成人教育生等各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考统一招生工作。我校的保送生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我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审定本科招生政策,对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研究部署年度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我校本科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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