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前夕训练受伤 告赢学校获赔近8万

所属专题:2014年高考考后特别策划  来源:    要点:考生考前受伤  
编辑点评: 高三学生小刘在高考前夕参加学校组织的训练却意外骨折受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带伤参加高考的小刘高考后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多项损失128333元。

作为学校足球队的助理,高三学生小刘(化名)在高考前夕参加学校组织的训练却意外骨折受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带伤参加高考的小刘高考后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多项损失128333元。昨日从香洲区法院获悉,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学校承担70%的责任,小刘自身没戴护具承担30%责任,最终学校赔偿小刘各项损失78833元。

学生:学校存在疏漏

法庭上小刘诉称,其曾就读珠海某中学,是校足球队的主力,为了备战每年一度的省中学生足球联赛,学校利用休息日组织足球训练。2011年5月8日下午,小刘在学校足球训练中受伤,送珠海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小腿胫骨腓骨骨折,19日出院。小刘拖着病腿参加了高考,因手术伤口不愈合,其于同年7月10日再次入院治疗,手术引发感染,住院达47天。2012年8月经司法鉴定,小刘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小刘认为,其在校期间因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训练活动受伤,学校在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上存在疏漏,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28333元。

校方:意外事故不担责

校方则表示,学校在组织足球训练时,每次都会要求学生自备护肘、护膝、护踝等防护用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做运动前的热身准备活动,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小刘在训练中受伤系意外事故,学校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足球是具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技活动,无论学校尽多高的注意义务,仍不足以排除某些不可控制危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将学校的社会责任无限地扩大化,有违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即便法院认定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小刘主张的各项费用也过高,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予驳回。

为学校荣誉备战受伤 学校需担责7成

庭审中,法院表示,从该足球训练的性质上讲,是为了学校的荣誉,学校要带队参加省中学生足球比赛,这不同于一般的学生自娱自乐运动,也不同于体育课的正常教学活动,小刘是在执行学校的训练任务,是为校增光的体育活动,带有目的性,据此学校应承担较正常教学活动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而且,学校在安排学生训练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意识教育,学校未给足球队队员配备护膝、护肘、护腿板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小刘在上场训练前未戴安全护具,体育教师也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提醒,体育运动的风险不能构成免除校方教育管理职责的理由。

不过鉴于小刘作为17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训练中不戴任何护具,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酌定学校对小刘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逐项仔细核定,法院判决学校向小刘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8833元。

据悉,小刘在起诉书提出自己受伤影响了高考成绩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书指无证据证实,对此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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