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⑴川区回族;
⑵“山区”的少数民族(不含回族);
⑶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时,不加此项照顾分);
⑷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须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军人烈士子女须出具宁夏军区政治部证明)。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干部或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三好学生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教师子女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教师身份以教师资格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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