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所属专题:疯狂星期三,课程半价抢!  来源:    要点:招生政策  
编辑点评: 2013年高考大战即将打响,全国各个省市也开始陆续公布2013年招生政策,为了方便各位考生进行阅读,小编特将全国各省市招生工作规定进行汇总,供大家参考!

十、录取
(一)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全过程。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规则和承诺,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

(二)高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根据本校生源情况、计划情况及模拟投档线,以不低于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除正常原因(专业不服从、身体受限等)退档外,原则上不允许退档,录取的专业由高校确定。

提前批不实行平行志愿。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调档范围内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无效后,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语种限制。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六)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考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如未被保送录取,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范围以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各报名点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

(七)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

2.残疾军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九)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高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录取的依据。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将相关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还附有《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其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应及时向考生公开录取信息,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的信息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十二)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要求,我省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籍迁移;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团关系迁移等,并携带中学(人事)档案,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这部分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之后20天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据此注销其录取资格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取得入学资格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严格审查;还要将其与《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优惠照顾的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包括《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进行反复比对;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入学后,要切实做好新生的体检复查工作,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原体检结论不符者,要将具体事项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通过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校要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信息公开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填报志愿资格分数线、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集志愿高校分专业缺额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要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四、其他类别招生

(一)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办法另文下达。

(二)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少年班、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飞行员、春季高考招生、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类别招生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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